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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陈继祥律师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7-09-01 09:33:01 浏览次数:

姓名:陈继祥
职务:律师
擅长领域:代理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受理刑事案件辩护
手机:13398732996
Q Q :493998520
微信:cjx4896586
        陈继祥律师,男,中共党员。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2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级法律顾问资格(副教授)。专职从事法律职业工作20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是以法律专业为核心,兼具跨学科,跨行业复合性知识的律师。对刑事辩护、拆迁赔偿、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劳动工伤及人身损害等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效果。
 
成功案例:
案例一、成功地为刘XX、雷XX免除刑事责任。
       刘XX、雷XX系夫妻,2006年,刘XX受货运部老板朱XX骋为岳池货运部管理人员,单独管理货运部的收发货物。但实际工作中,一人根本不能胜任。老板朱XX遂叫其妻雷XX同刘XX共同管理货运部收发货及其管理工作,工资比照刘XX少一些发放。刘XX、雷XX夫妻为其一干就是九年,刘XX的工资每月从收费中扣减,雷XX的工资九年未发。2015年9月,老板朱XX解除与刘XX的骋用关系,但所欠雷XX的工资闭口不谈。刘XX、雷XX将收费余款及应收帐款共10余万元截留以期同老板结算。老板朱XX却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追索该款并追究刘XX、雷XX的刑事责任。
       接受刘、雷二人委托后,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了该案的各方面证据,及时地向法院提交了该案只能是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驳回了老板朱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二、成功地为委托人免除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
川内某中央大型企业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在山西太原同当地某机构共同设立了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实业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集团公司占股90%,企业成立不久,时遇XXX后勤工程学院(下称“工程学院”)要退出在山西太原设立的XX焦化厂,但因与占地农民之间存在着500多万元的补偿费未结清不能脱手。此时实业公司负责人以为扩展的机会到了,遂以实业公司名义收购焦化厂,但苦于没有资金,于是用盖有“集团公司”下设的XX分公司印章的A4空白纸张打印了一份为实业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担保函,遂签订了该买卖合同。当地村民听说原开办机构要走,便聚集了100多人集体诉讼,将工程学院、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到太原市中级法院,法院依据盖有集团公司印章的担保函,一审判决集团公司承担1000万元担保责任。
      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委托我代理提起上诉至山西省高级法院。在接受委托后,充分研究了涉案所有材料,在仔细分析担保函时,发现担保函有几处被涂改,并在担保函的被担保人处更名为“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此处还加盖了实业公司印章,此发现找到了突破口,提出了“担保函”并非集团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被担保人是“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而不是XX实业公司、涂改处加盖实业公司印章是实业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因此,集团公司对该担保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山西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集团公司对该购买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为委托人保住了安居之所。
       委托人方某,于2013年2月同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期间所购房屋一套归妻子方某所有,按揭由丈夫继续支付(但其房屋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至案发均未作变更)。有一女一子同妻子方某居住,生活费由丈夫陈某提供。登记离婚后丈夫陈某即搬出与他人同居。
2014年5月,陈某为朋友向XX小贷公司(下称小贷公司)借款7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方某不知情。2016年因陈某朋友不能还款,陈某被法院判决连带偿还其债务。小贷公司查询到陈某名下有房屋一套,遂申请法院执行该房屋。法院将执行公告贴到了被执行房屋的门前,方某一家三口面临无家可归。
       接受方某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依据法律与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法院通过审理中止了执行程序。小贷公司提起诉讼,认为登记为陈某的房屋就是陈某的财产,力图将该房屋拍卖变现,在法院审理中,通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采纳了房屋分割合同在先且有离婚登记的公示行为,陈某为朋友担保行为在后更无其他公示行为,该担保行为无涉及该房产的效力,判决驳回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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