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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案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7-11-01 17:28:00 浏览次数:
经营业主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7日上午8时许,广安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广安城南文家巷例行检查时,遇到花店业主李某,李某便上前询问3月16日城管执法局没收其花店花草的事情,后李某与其他花店业主吴某、冯某将张某抓住,并用卡脖子、拳打脚踢等方式进行殴打,导致张某全身多处受伤。本案发生后,广安区公安局对李某和冯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后李某等人以已经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为由拒绝向张某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矛盾,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如何采取妥善的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成为本案的最大焦点。同时,侵权人在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案情介绍,查阅了公安机关案卷处理材料,并走访了部分知情群众,发现本案案件情况特殊,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积怨甚深,尤其是参与殴打的三名经营业主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心中怨气不降反升。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代理律师拟定了代理思路:尽量找到参与殴打的三名当事人,当面听取他们的想法,针对他们的抗辩主张给他们讲事实、讲法律,并作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居中调解人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本案。
      【案件结果概述】
        代理律师拟定代理思路后,通过打电话、发《律师函》、当面交谈等方式与李某等三人进行沟通,耐心地给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李某等人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他们也从最初根本不愿赔偿到只愿意赔偿部分费用再到后来愿意赔偿全部损失,并愿意对张某进行赔礼道歉。
2017年7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律师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等向张某一次性赔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5000元,并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则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等人在承当行政处罚责任后,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当对张某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等主张张某也有过错而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张某在此事件中存在任何的过错。在代理律师反复给李某等讲明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后,他们最终自愿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侵权案件,且涉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发生斗殴的一方当事人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另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业主。鉴于我国城管体制不顺现实因素,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突出,纠纷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高,舆情扩散快,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使双方矛盾加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故协商处理是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
       代理律师能够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成功之处在于代理律师从接收案件开始就没有把自己完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始终把自己当成一个居中的调停者,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得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最终圆满协商处理,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矛盾。
      【结语和建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矛盾由来已久,造成这种矛盾既有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执法人员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要根本改变这一矛盾现状,建议加快理顺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管理立法,改进执法方式,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普法教育,构建和谐的城市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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